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一般男方要娶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目前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而且数额一般较大。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考虑到问题的特殊性,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以由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合意,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和家庭的合法权益。

一、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对于彩礼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当男、女双方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返还彩礼的范围
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到结婚这一过程中,存在多种多样的财产给付关系。第一种是一方在结婚之前给付对方价值较大的财物,如现金、首饰、传家宝、汽车、房屋等,这种给付具有明显订立婚约的意思,应认定为彩礼;第二种是为了培养感情而送给另一方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如衣物、小首饰等,一般应属于赠与不宜认定为彩礼;第三种是一方为缔结婚姻而与另一方共同的花费,如婚宴、酒席等,此种花费不宜认定为彩礼。
彩礼应不以订立婚约时所给付为限,即在订婚时,期待订婚所为的赠与以及在订婚期间以结婚为目的或其赠与物本身带有此目的的赠与(如祖传戒指),应包括在内。
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三、彩礼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
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四、彩礼返还数额的确定
彩礼返还的数额一般考虑以下因素: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彩礼的实际用途、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依据。不能仅以尚未按照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未完全共同生活为由,简单地认为离婚时彩礼应返还男方。对于已经登记结婚但未举行婚礼即要求离婚的彩礼返还的问题,应以现行民事法律为基础,结合当地善良风俗以及彩礼的具体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判定标准。
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因素看,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应退还的彩礼数额越少。从社会常理看,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使双方最终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意味着双方要有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若双方短时间共同生活后即解除婚约的,如果没有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可以请求返还大部分彩礼。一般来说,经过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此时全额返还彩礼有悖公平和生活实际。而有的地方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意见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律师呼吁,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广大青年和家长们,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年青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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