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7民初6271号
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终885号

基本案情

陈某实(出生日期1963年1月20日)于2013年6月18日因在苏州市相城区某隧道工地上工作时中暑昏迷,后被120急救车送往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救治,其后长期入住重症监护室,至2016年12月27日,陈某实因中暑后遗症死亡。

【律师亲办案例】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为准!

一审

2020年,陈某实亲属委托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熊少华律师提起诉讼,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欣宜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按照2020年赔偿标准)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37万余元。

诉讼中,上海欣宜公司认为本案应按陈某实死亡发生时的江苏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原告按照2020年赔偿标准计算,于法无据。

熊少华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认为,原告提出按照2020年死亡赔偿金标准赔偿,合法有据应当支持。

关于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年度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三十五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不是所称受害人死亡发生时的标准。本案2021年4月19日庭审结束。按照2020年的数据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合法有据。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何时,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在生命权受到侵害后,需要以金钱的方式进行赔偿。司法机关每年调整赔偿计算标准,是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成本的提高,而不是基于对生命价值的拔高。根据人之常情,死者亲属谁不希望早日得到赔偿,以抚慰伤痛。

一审判决:法院支持熊少华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欣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实亲属人民币1340823.03元。

二审

上海欣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损害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关于误工费以及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标准应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相关标准。具体到本案,则应适用2020年赔偿标准。

综上所述,欣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讨论

您认为: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是否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