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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出于“人情世故”出借资金的情况不在少数,碍于颜面未向对方索要收据、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形更不在少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仍应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故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2020年施行的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条基本沿袭了2001年《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