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亲办案例】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自杀的,是否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案件索引 一审: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4483号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12民终3174号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4日,被告王××驾驶苏M×××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阜扬线(231省128KM+200M,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陈××驾驶的苏M×××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陈××车上的乘坐人王某受伤。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在事故…

    交通事故 2023年5月6日